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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:刑事检察严守有案不立等“十项禁令”

法治新闻京华时报 2015年12月17日 06:01 A-A+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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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京华时报讯(记者杨凤临)昨天,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,今后,检察人员若出现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行为有错不纠,有案不立,压案不查;为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当事人打招呼;为监管场所重大事故遮掩、开脱等十类行为,检察机关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,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同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问责。

  据了解,最高检近日下发《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》,要求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严格规范司法活动,严守“十项禁令”规定。

  十项禁令包括

  严禁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错不纠,有案不立,压案不查;严禁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说情、打招呼;

  严禁派出(派驻)检察人员未经请示,擅自对重大事项、重要案件作出决定,或者不严格执行上级决定;

  严禁未经调查、审批,擅自对外发布监管场所重大事故情况,甚至为监管场所遮掩、开脱;

  严禁弄虚作假,造假监督,拆分监督,滥发纠正违法通知书、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;

  严禁违法会见在押人员,为在押人员传递物品信件、打探案情、通风报信,泄露办案秘密;

  严禁简单粗暴对待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,漠不关心其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;

  严禁以权谋私,索贿受贿,徇私舞弊,办关系案、人情案、金钱案;严禁在刑事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领取补贴、报销费用、免费用餐;

  严禁接受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友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的吃请、礼物及提供的娱乐活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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